餐飲店賣基改食品 須標示

新制上路後,若餐廳等業者沒標示基改,或沒依規定標示非基改字體,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可處3萬到300萬元,若標示不實可開罰4萬到400萬元罰鍰。

今年底開始,到餐廳、小吃店、早餐店點豆漿等豆製食品,記得看清楚吃下肚的是否為基改食品。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昨公告,具營業登記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若有賣豆漿、豆腐、豆花、豆乾、豆皮或大豆蛋白等6類製成的素肉產品,都須明顯標示「基因改造」,否則最高可處400債務協商萬元罰鍰。

基改標示在今年7月1日、10月1日、12月31日分階段上路,有營業登記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與散裝的非連鎖業者、包裝食品同為最後一波,至於小吃攤等沒有營業登記者,不在納管範圍。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餐飲店賣基改食品-須標示-215008878.html

若摻雜3%以下則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可自願性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或「含非基因改造」,並可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「符合OO(如歐盟等國房屋貸款家)標準」,或標出實際的非故意攙雜率。食品組科長李婉媜提醒,雖是自願性標示,但業者若在國際上沒有審核通過可作為食品原料的產品上標示,例如在芭樂上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,仍可受罰。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

餐廳、小吃店、早餐店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,與其他散裝食品一樣,若其非有意攙入的基改食品原料占該項原料的比率超過3%,必須透過菜單、卡車貸片、標籤、立牌等方式明顯標示「基因改造」或「含基因改造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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